乾洗作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制標準  ( 88 年 09 月 22 日)
第3條
本標準適用對象如下:

一、使用石油系乾洗溶劑從事乾洗作業者: (一) 本標準發布後新設立者。 (二) 本標準發布前已設立,其同一公私場所所有石油系溶劑乾洗機總容 量十八公斤以上 (含十八公斤) 或其石油系乾洗溶劑年使用量一千 公升以上 (含一千公升) 者。 (三) 同一公私場所所有石油系溶劑乾洗機總容量未達十八公斤,因民眾 陳情,經主管機關認定有污染之虞者。

二、使用四氯乙烯及其他非石油系乾洗溶劑從事乾洗作業者。

前項乾洗機總容量之實際容量與原廠標示容量有不同時,以容量較大者為 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