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起施行。
附件:石油系乾洗溶劑冷凝回收設備之回收率測試作業程序
一、檢測設備:
(一) 磅秤:秤重範圍為零至七十五公斤,誤差小於二十公克以內,且需
經由國家標準局 (CNS) 認可。
(二) 測試衣物:棉質實驗衣。
二、試劑:中國石油公司製造之環保乾洗油。
三、測試條件:依原廠所附設備使用手冊所載之操作條件 (含洗滌、溶劑
脫除及烘乾條件) 進行測試。
四、測試步驟:
(一) 將測試衣物置入洗滌設備內,加乾洗溶劑洗滌,經溶劑脫除後,取
出衣物立即秤重 (W0) 。
(二) 測試衣物置入烘乾設備於測試條件下烘乾,取出衣物後立即秤重 (
W)。
(三) 以量筒盛裝回收之乾洗溶劑,稱重後扣除量筒重量 (Wr) 。
五、測試衣物重量需為烘乾設備設計容量之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九十,且
於同一烘乾設備相同操作條件下,至少測試三次以上,其測試數據之
平均標準差須小於百分之三。
六、檢測結果報告:須包括每次測試之烘乾作業前之衣物重量、烘乾作業
後之衣物重量和回收溶劑重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