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洗作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制標準  ( 88 年 09 月 22 日)
第10條
本標準發布前已設立從事乾洗作業者,應自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符合本標 準規定。

石油系乾洗機總容量未達十八公斤,因民眾陳情,經主管機關認定有污染 之虞者,應於主管機關指定日起六個月內符合本標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