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導體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 91 年 10 月 16 日)
第8條
八十八年一月六日前設立之半導體製造業,應於八十八年四月七日前依中 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向中央及當地主管機關提出污染防制計畫書,並自 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應符合本標準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六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