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  ( 101 年 09 月 06 日)
第7條
營建工程工程類別、面積、工期、經費或涉及空氣污染防制費計算之相關 工程資料改變,營建業主應於申請使用執照或工程驗收前,檢具相關文件 ,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調整其應繳納費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