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  ( 101 年 09 月 06 日)
第26條
公私場所依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及第七條規定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者 ,其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資料、繳費收據、相關紀錄資料及證明資料,應 保存六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