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  ( 101 年 09 月 06 日)
第25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將第二條、第三條所定之徵收與申報作業、第九條所定之 審查與查核作業、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與第二項之核定自廠係數與同意變 更排放量計算依據及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所定之結 算、核算、核定、追補繳作業等事項,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