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  ( 101 年 09 月 06 日)
第19條
公私場所以前條之方式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空氣污染防制費者,中央主 管機關得重新計算追溯五年內之應繳金額。應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空氣 污染物起徵未滿五年者,則自起徵日起計算追溯應繳金額。

前項追溯應繳金額,應自主管機關通知限期繳納截止日之次日或逃漏空氣 污染防制費發生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繳納當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 款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