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性工業區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標準  ( 103 年 03 月 05 日)
第8條
擴大或變更之特殊性工業區及一般性工業區經擴大或變更為特殊性工業區 ,於新設時已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其緩衝地帶設置,應依審查通過之環 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所載內容及審查結論辦理;於新設時 未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應提出擴大或變更前依相關法令規定設置之緩衝 地帶內容,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依原規定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