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性工業區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標準  ( 103 年 03 月 05 日)
第6條
本標準所稱綠帶,指短草或地被植物所覆蓋,且面積超過三十平方公尺之 土地,其樹木栽種密度,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每十平方公尺應有一株以上高度為四公尺以上之成木。

二、每二十平方公尺應有一株以上高度為四公尺以上之成木,二十株以上 高度低於四公尺之矮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