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性工業區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標準  ( 103 年 03 月 05 日)
第13條
空氣品質監測設施採樣口之設置原則,依附錄之規定。

經主管機關指定監測項目之空氣品質監測設施,其採樣口無法適用前項之 設置原則者,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