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性工業區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標準  ( 103 年 03 月 05 日)
第11條
特殊性工業區空氣品質監測站,其站址選定原則如下:

一、應用一年以上具代表性之氣象資料及適當之空氣品質擴散模擬,選擇 監測設施之位置。

二、設置於工業區之盛行風下風處。

三、設置於敏感受體聚集處。

四、考慮污染源之分布,設置於最易發生空氣污染物最大濃度值(長期及 短期)之區域。

特殊性工業區應設置監測中心管理空氣品質監測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