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性工業區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標準  ( 103 年 03 月 05 日)
第10條
空氣品質監測方法,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認可檢測方法之規定,且 中央主管機關已公告或認可自動檢測方法者,應以自動檢測方法為之。

空氣品質監測依規定以人工操作監測設施進行者,應於自動檢測方法公告 後三年內,提出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修正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改以自動檢測方法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