瀝青拌合業粒狀污染物排放標準  ( 88 年 04 月 07 日)
第5條
本標準所稱其他污染源指非經集塵設備處理而排放之逸散源,包括左列各 款之一:

一、粒料乾燥機。

二、砂石粒料儲運及秤重系統。

三、砂石瀝青之拌合系統。

四、礦物填充料下料及儲運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