瀝青拌合業粒狀污染物排放標準  ( 88 年 04 月 07 日)
第3條
本標準之適用對象指瀝青拌合業藉由加熱乾燥砂石粒料與加熱呈液態之瀝 青膠泥混拌生產瀝青混合料之工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