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103 年 11 月 14 日)
第5條
本標準各種污染物之濃度計算,均以凱氏溫度二百七十三度及一大氣壓下 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除使用電力、純氧助燃及富氧分段 燃燒者以未經稀釋之排氣含氧實測值為參考基準外,並以排氣含氧量百分 之十五為參考基準。

空氣污染物濃度依下列公式計算校正之:

21-15 C=————‧Cs 21-Os 使用電力、純氧助燃及富氧分段燃燒者,氮氧化物排放標準依下列公式計 算之: Eh EF=— 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