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103 年 11 月 14 日)
第2條
本標準適用於平板玻璃、玻璃纖維、容器玻璃、玻璃基板、影像管、光學 、色版、燈罩、電器用玻璃、水玻璃、玻璃釉料及其他玻璃製造用熔融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