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  ( 106 年 06 月 09 日)
第9條
空氣品質惡化警告發布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空氣品質惡化 警告之等級,執行防制措施;警告區域內公私場所應執行其防制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