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參考附件二至附件五空氣品質惡化警告等
級之警告區域管制要領(以下簡稱管制要領),根據轄區內氣象及污染源
特性,公告區域空氣品質惡化防制措施(以下簡稱區域防制措施),並納
入空氣污染防制計畫。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區域防制措施前,應先通知轄區內配合實
施防制措施之公私場所(以下簡稱公私場所),於指定期間內訂定各級空
氣品質惡化防制計畫(以下簡稱防制計畫),送其核定。
針對因境外傳輸影響發布對應等級之空氣品質惡化警告,應以採行預警等
級管制要領為原則,同時依據實際污染影響程度適時參酌各等級管制要領
內容進行防護管制,以減緩境外污染物與本土污染物綜合之影響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