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  ( 106 年 06 月 09 日)
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參考附件二至附件五空氣品質惡化警告等 級之警告區域管制要領(以下簡稱管制要領),根據轄區內氣象及污染源 特性,公告區域空氣品質惡化防制措施(以下簡稱區域防制措施),並納 入空氣污染防制計畫。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區域防制措施前,應先通知轄區內配合實 施防制措施之公私場所(以下簡稱公私場所),於指定期間內訂定各級空 氣品質惡化防制計畫(以下簡稱防制計畫),送其核定。

針對因境外傳輸影響發布對應等級之空氣品質惡化警告,應以採行預警等 級管制要領為原則,同時依據實際污染影響程度適時參酌各等級管制要領 內容進行防護管制,以減緩境外污染物與本土污染物綜合之影響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