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  ( 106 年 06 月 09 日)
第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布惡化警告之預警或嚴重惡化警告時,應以 書面、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載明下列事項,通知政府機關(構)、學校 、車站、旅館、醫院等公共場所相關單位:

一、空氣品質預警或嚴重惡化涵蓋區域(以下簡稱警告區域)。

二、氣象及空氣品質變化趨勢。

三、空氣品質防制措施。

四、民眾、機關及學校應配合事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布惡化警告之嚴重惡化警告時,除前項通知 外,並應執行下列事項:

一、協調新聞傳播媒體適時於節目或網站中插播,至嚴重惡化警告解除為 止。

二、啟動通報機制,並輔以鄰里廣播系統、公共場所電子看板、跑馬燈或 其他方式傳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