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  ( 106 年 06 月 09 日)
第4條
於空氣污染物濃度條件達二級預警或一級預警等級,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應依空氣品質監測站涵蓋區域,發布預警警告。

於空氣污染物濃度條件達三級、二級或一級嚴重惡化等級,且預測未來十 二小時空氣品質無減緩惡化之趨勢,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即依空 氣品質監測站涵蓋區域,發布對應等級之嚴重惡化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