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  ( 106 年 06 月 09 日)
第1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轄區內空氣污染物濃度達空氣品質惡化警 告等級,經研判非屬氣象變異所致者,仍應查明原因,並命有關之特定污 染源採取相關防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