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  ( 106 年 06 月 09 日)
第11條
嚴重惡化警告發布後,於空氣污染物濃度低於嚴重惡化等級,且預測空氣 品質在未來六小時有減緩惡化趨勢,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調降嚴 重惡化警告等級。於空氣污染物濃度低於一級預警等級,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得調降為二級預警警告等級。

於空氣污染物濃度低於二級預警等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解除 預警警告,通知相關單位停止防制措施之執行,並提報因應空氣品質嚴重 惡化之執行結果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