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  ( 106 年 06 月 09 日)
第10條
嚴重惡化警告發布後,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六小時蒐集氣象資料一次, 並視空氣污染物濃度及氣象條件之變化,提供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以調整嚴重惡化警告之等級及其警告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