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審查費證書費收費標準  ( 91 年 10 月 02 日)
第1條
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申請核發、沿用、延伸或修改汽車 (含機器腳踏車) 新車型審驗合格證明 及進口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管制驗證核章者,應繳納審查費標準如左:

┌──────┬────────┬────────┬─────┐ │ 審查費│申請核發合格證明│申請沿用、延伸或│申請進口汽│ │ │審查費 (新台幣) │修改合格證明審查│車排放空氣│ │ │ │費 (單位新台幣) │污染物管制│ │ │ │ │驗證核章審│ │ │ │ │查費 (單位│ │汽車種類 │ │ │新台幣) │ ├──────┼────────┼────────┼─────┤ │汽油引擎汽車│二、○○○元/次│一、○○○元/次│五○元/輛│ ├──────┼────────┼────────┼─────┤ │柴油引擎汽車│三、○○○元/次│一、五○○元/次│五○元/輛│ ├──────┼────────┼────────┼─────┤ │機器腳踏車 │一、○○○元/次│一、○○○元/次│五○元/輛│ └──────┴────────┴────────┴─────┘
第3條
申請汽車 (含機器腳踏車) 車型排放空氣污染物耐久性能審查者,應繳納 審查費標準如左:

┌──────┬───────────────────────┐ │ 審查費│申請車型排放空氣污染物耐久性能審查費 (單位新台│ │汽車種類 │幣) │ ├──────┼───────────────────────┤ │汽油引擎汽車│五、○○○元/次 │ ├──────┼───────────────────────┤ │柴油引擎汽車│六、○○○元/次 │ ├──────┼───────────────────────┤ │機器腳踏車 │四、○○○元/次 │ └──────┴───────────────────────┘
第4條
依本標準所定應繳納之審查費用,申請者應於申請時繳納,並不得無故要 求退費或保留。

第5條
申請汽車 (含機器腳踏車) 核發、補發或換發新車型審驗合格證明時,應 繳納證書費新台幣三百元。

第6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