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許可或認可證明文件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  ( 95 年 01 月 25 日)
第5條
依本法申請核發固定污染源設置或操作許可證、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 空氣污染物質販賣或使用許可證時,應繳納證書費新臺幣五百元。申請換 發或補發許可證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