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  ( 106 年 02 月 13 日)
第9條
審核機關受理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之申請後,應通知公私場所於七日內 繳納審查費,並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查,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應於完成審 查後十四日內通知公私場所繳納證書費及領取設置許可證。

前項申請文件經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審核機關應即通知公私場 所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未繳納審查費,駁回其申請。但已於期限內補 正而仍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審核機關得再通知限期補正。各次補正 日數不算入審查期限內,且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