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  ( 106 年 02 月 13 日)
第8條
公私場所新增(設)或變更固定污染源依本法第六條第三項或第八條第三 項規定,應採用最佳可行控制技術,而未採用公告最佳可行控制技術附表 所列可行控制技術者,於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時,應同時檢具下列 文件:

一、採用低污染性原(物)料、燃料、低污染製程或空氣污染控制設施之 污染減量說明資料。

二、空氣污染減量措施或控制設施之相關操作參數、紀錄方式及頻率。

三、空氣污染物質能平衡或其他計算說明資料。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