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  ( 106 年 02 月 13 日)
第7條
公私場所新增(設)或變更固定污染源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 八條第二項規定應經模式模擬證明其污染物排放量不超過容許增量限值者 ,於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時,應同時檢具符合空氣品質模式模擬規 範及污染物容許增量限值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