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  ( 106 年 02 月 13 日)
第5條
公私場所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時,應填具申請表,連同經依法登記 執業之環境工程技師或其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向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以下簡稱 審核機關)為之。

審核機關得調閱前項依環境工程技師或其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規定彙訂而 成之工作底稿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