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  ( 106 年 02 月 13 日)
第35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中央主管機關得 公告停止部分或全部委託:

一、受委託機關無法配合中央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許可管制 業務,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委託機關不宜繼續接受委託之理由, 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

三、主管機關依法實施總量管制,另有相關規定者。

四、受委託機關提出不再繼續接受委託理由,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無委託之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