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  ( 106 年 02 月 13 日)
第26條
許可證於有效期間內因毀損、滅失或其記載之基本資料有異動者,公私場 所得於事實發生後六十日內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 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向審核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

逾前項期間,經審核機關通知換發或補發許可證者,應於接獲通知後十日 內檢具前項證明文件影本,向審核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

第一項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設置完成並已取得操作許可證者,免申請設置 許可證之換發或補發。

審核機關受理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申請,應於十四日內完成審查,並通知公 私場所繳納證書費及領取許可證。但申請文件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 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