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  ( 106 年 02 月 13 日)
第2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固定污染源製程、設備之種類、規模,將前項固定污染 源分為第一類固定污染源或第二類固定污染源,並指定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