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  ( 106 年 02 月 13 日)
第19條
操作許可證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操作許可證之有效期間及證書字號。

二、公私場所基本資料:

(一)公私場所名稱及地址。

(二)公私場所負責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住址。

三、操作許可內容:

(一)固定污染源名稱、與空氣污染物排放有關之原(物)料、燃料用量 或產品產量及其操作條件、操作期程。

(二)空氣污染防制方法及設施之名稱、型式、處理容量(效率)及操作 條件。

(三)空氣污染物之收集排放方式、排放管道口徑及排放口位置。

(四)空氣污染物之排放種類、年許可排放量。

(五)空氣污染物之年許可排放量推估依據。

(六)空氣污染物排放之監測、定期檢測、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 。

(七)固定污染源及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操作紀錄規定。

(八)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監測設施或採樣設施之檢查、保養、紀錄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

(九)固定污染源許可公告批次及專責單位或人員應符合設置之規定。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事項。

前項第三款第七目及第八目之紀錄,應保存六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