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
操作許可證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操作許可證之有效期間及證書字號。
二、公私場所基本資料:
(一)公私場所名稱及地址。
(二)公私場所負責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住址。
三、操作許可內容:
(一)固定污染源名稱、與空氣污染物排放有關之原(物)料、燃料用量
或產品產量及其操作條件、操作期程。
(二)空氣污染防制方法及設施之名稱、型式、處理容量(效率)及操作
條件。
(三)空氣污染物之收集排放方式、排放管道口徑及排放口位置。
(四)空氣污染物之排放種類、年許可排放量。
(五)空氣污染物之年許可排放量推估依據。
(六)空氣污染物排放之監測、定期檢測、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
。
(七)固定污染源及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操作紀錄規定。
(八)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監測設施或採樣設施之檢查、保養、紀錄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
(九)固定污染源許可公告批次及專責單位或人員應符合設置之規定。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事項。
前項第三款第七目及第八目之紀錄,應保存六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