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  ( 106 年 02 月 13 日)
第18條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依第十六條進行試車或檢測時,與空氣污染物排放有 關之操作條件應達操作許可證申請最大產量、原(物)料及燃料使用量百 分之八十以上;無法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者,應以試車或檢測時之實際操作 條件之一.二倍,作為操作許可證核定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