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  ( 106 年 02 月 13 日)
第17條
審核機關審查公私場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規定提出之空氣污染物排放 檢測計畫時,符合下列情形者應令其進行空氣污染物檢測:

一、有固定排放管道且依規定應設置採樣設施;或屬逸散性污染排放有適 當之代表性周界位置可檢測者。

二、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可進行檢測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