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  ( 106 年 02 月 13 日)
第14條
前條所稱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說明書,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防制目標。

二、污染源廠場周界外兩公里範圍內之環境座落圖說。

三、廠場設施平面配置圖說。

四、生產製程流程圖說及產製期程。

五、與空氣污染物排放有關之原(物)料與燃料之種類、成分及用量,產 品種類及生產量。

六、與空氣污染物排放有關之原(物)料與燃料之輸送、貯存及堆置方式 。

七、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種類、成分、濃度及其排放量。

八、空氣污染收集及排放管道設施、防制設施之種類、構造、效能、流程 、使用狀況及其設計圖說。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