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
前條所稱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說明書,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防制目標。
二、污染源廠場周界外兩公里範圍內之環境座落圖說。
三、廠場設施平面配置圖說。
四、生產製程流程圖說及產製期程。
五、與空氣污染物排放有關之原(物)料與燃料之種類、成分及用量,產
品種類及生產量。
六、與空氣污染物排放有關之原(物)料與燃料之輸送、貯存及堆置方式
。
七、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種類、成分、濃度及其排放量。
八、空氣污染收集及排放管道設施、防制設施之種類、構造、效能、流程
、使用狀況及其設計圖說。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