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  ( 106 年 02 月 13 日)
第13條
公私場所依本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時,應填具 申請表,連同下列文件,向審核機關為之:

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二、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說明書。

三、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計畫。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