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
設置許可證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設置許可證之有效期間及證書字號。
二、基本資料:
(一)公私場所名稱及地址。
(二)公私場所負責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住址。
三、設置許可內容:
(一)固定污染源之名稱、與空氣污染物排放有關之原(物)料、燃料用
量或產品產量、設計操作條件。
(二)空氣污染防制方法及設施之名稱、型式、設計處理容量及處理效率
;依本法規定應採用最佳可行控制技術者之相關規定。
(三)空氣污染物之收集排放方式、排放管道口徑及排放口位置。
(四)空氣污染物之排放種類、年許可排放量。
(五)空氣污染物之年許可排放量推估依據。
(六)固定污染源許可公告批次及專責單位或人員應符合設置之規定。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