鋼鐵業燒結工場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101 年 06 月 14 日)
第2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依下列規定,未規定者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之規定:

一、新設燒結工場:指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四日起設立之燒結工場 。

二、既存燒結工場:指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三日前已完成建造、建 造中、完成工程招標程序或未經招標程序已完成工程發包簽約之燒結 工場。但既存燒結工場符合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三條規定之變更條件者,以新設燒結工場論。

三、起機運作期:指燒結工場燒結機停止運轉後,重新啟動製程設備之三 小時內操作期間。

四、防制設備維修期:指既存燒結工場燒結機裝設之硫氧化物或氮氧化物 空氣污染防制設備,進行檢修或設備更換過程而停止操作該污染防制 設備之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