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焚化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95 年 12 月 25 日)
第11條
本標準所稱既存焚化爐係指:
一、於八十一年十二月二日以前已經完成建造,並具可資證明之文件者。
二、於八十一年十二月二日以前已進行建造、完成工程招標程序或未經招 標程序已完成工程發包之簽約,並於八十二年三月一日以前已檢具證 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定核准者。
前項以外之焚化爐為新設焚化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