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及處理辦法  ( 88 年 08 月 11 日)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抽驗使用中汽車空氣污染物排放情形,經研判其無法符合交 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係因設計或裝置不良,除應依本法第三十六 條、第六十條規定辦理外,並撤銷其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