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及處理辦法  ( 88 年 08 月 11 日)
第6條
每一國產汽車申領牌照時,應檢具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由公路監理機 關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登記檢驗,經檢驗合格後予以發照;每一進口汽車 申領牌照時,應檢具上開文件,申請中央主管機關驗證核章後,始得由公 路監理機關依規定登記檢驗,經檢驗合格後予以發照。中央主管機關於驗 證時,得視需要進行逐車檢視。

特殊用途車輛之認定及驗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為之。

專業檢驗機構或公路監理機關於執行前二項檢驗時,應審驗該車之空氣污 染防制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