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及處理辦法  ( 88 年 08 月 11 日)
第15條
依本辦法所規定之檢驗及處理,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受檢交通工具排 放空氣污染物之設備,不得拆除或改裝。

違反前項規定者,依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