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及處理辦法  ( 88 年 08 月 11 日)
第12條
各級主管機關對汽車代檢驗廠商執行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之人員、設備, 得會同各級公路主管機關作定期或不定期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