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及處理辦法  ( 88 年 08 月 11 日)
第11條
依本辦法執行檢驗之人員,以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構訓練合格, 並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訓練合格證書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