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及處理辦法  ( 88 年 08 月 11 日)
第10條
使用中車輛申請牌照檢驗,由公路監理機關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施 行。

使用中機器腳踏車之定期檢驗,由主管機關依有關規定自行或委託認可之 代檢驗廠商辦理。其他使用中車輛之定期檢驗,由公路監理機關依道路交 通安全規則之規定自行或委託汽車代檢驗廠商辦理。

使用中車輛之所有人應依規定期限參加定期檢驗;未依規定期限參加定期 檢驗或定期檢驗不合格者,除機器腳踏車依本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處罰外,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