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  ( 98 年 03 月 31 日)
第6條
交通工具所有人拆除或改二項以上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於違規通知書送達 之翌日起七日內,檢具維修單或其他完成改善相關證明文件送主管機關認 可者,以拆除或改裝一項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論處。但其拆除或改裝觸媒轉 換器者,仍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