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  ( 98 年 03 月 31 日)
第2條
汽車及船舶排放空氣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者,其罰鍰標準如下:

一、汽車:

(一)機器腳踏車每次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 1.排放氣狀污染物中僅有一種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者,每次新臺幣 一千五百元。 2.排放氣狀污染物中有二種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但未皆超過排放標 準一.五倍者,每次新臺幣三千元。 3.排放氣狀污染物中有二種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且均超過排放標準 一.五倍者,每次新臺幣六千元。

(二)小型車每次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 1.排放氣狀污染物中僅有一種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或排放粒狀污 染物經儀器測定超過排放標準而未超過排放標準一.五倍者,每 次新臺幣三千元。 2.排放氣狀污染物中有二種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但未皆超過排放標 準一.五倍,或排放粒狀污染物經儀器測定超過排放標準一.五 倍而未超過排放標準二倍者,每次新臺幣六千元。 3.排放氣狀污染物中有二種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且均超過排放標準 一.五倍,或排放粒狀污染物經儀器測定超過排放標準二倍者, 每次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三)大型車每次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 1.排放粒狀污染物經儀器測定超過排放標準而未超過排放標準一. 五倍者,每次新臺幣五千元。 2.排放粒狀污染物經儀器測定超過排放標準一.五倍而未超過排放 標準二倍者,每次新臺幣一萬元。 3.排放粒狀污染物經儀器測定超過排放標準二倍者,每次新臺幣二 萬元。

二、船舶:

(一)總噸位未滿一百總噸者,每次新臺幣一萬元。

(二)總噸位一百總噸以上未滿一千總噸者,每次新臺幣二萬元。

(三)總噸位一千總噸以上未滿一萬總噸者,每次新臺幣四萬元。

(四)總噸位一萬總噸以上者,每次新臺幣六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