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附則 ( 92 年 07 月 23 日)
第46條
本法及本細則所定之證書、處分書、移送書或其他書表之格式,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

第47條
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機關,應按月將違反本法案件處理情形,製表報請 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48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